趁今天還有一天休假,
去發送韓國帶回來的伴手禮,
傳道問我去韓國看到了甚麼?
又問了我一個高深、無法覆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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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韓國回來了,
上一次去是小學時候的事,
關於旅遊的記憶早就被趕出大腦的記憶體,
我現在已經完全愛上自助式的旅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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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過年託宜靜的福又把台南市古蹟走了一遍,
(其實沒有一遍,是一些...一點... :P)
很多古蹟都重新在環境上做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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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歐巴馬發的第一份全球性的賀詞,
就是向全球慶祝「亞裔農曆新年」(Asian Lunar New Year)的人賀年。
許多美國人被搞迷糊了,
經過媒體解釋,
才明白所謂的「亞裔農曆新年」就是大家口中的「中國年」(Chinese New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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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標題的時候覺得中文很妙,
為甚麼要用"黑"這個顏色呢?
是因為像消失在黑洞不見了吧...
言歸正傳,
本來都不怎麼注意薪資明細的,
上星期突然發現,
原來我的宿舍費用在長久以來每個月都被多扣了100元,
後來根據我仔細的調查,
多扣的期間是從91年的8月到94年的7月,
雖然每月100不是甚麼大錢,
當然自己的權益還是要弄清楚,
去了醫院的出納組,
看起來數學不太好的出納先生打鍵盤按來按去算了很久,
總算好像願意承認是系統多扣了我的錢,
不過後面又說甚麼91年太久以前的錢,
已經超過甚麼五年的追訴期,
所以可能只能還我94年的部份,
回來不甘心不想呆呆的被唬,
還是請教了一下Google大神,果然甚麼都可以問到阿!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消滅時效到期並不表示請求權消滅,而是被請求者有抗辯權產生,所以就算過了時效,還是可以去要,如果對方不曉得主張時效抗辯,那還是可能要得回來,法院不會主動告知被告消滅時效已過。
宿舍費用應該是屬於租金吧....
我雖然行使了我的請求權,
但是看起來不太靈光的先生不只管錢,
還是知道甚麼法律的東西,
所以就要不回來了...
好吧,
花點小錢學教訓,
自己的權益還是要早點發現、早點發聲才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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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從恢復室的窗外望去,
欣賞到這個美麗的夕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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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
扎在脖子上就是另一回事了。
還是去做了穿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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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首Ray Boltz所作的歌,
描寫一個曾經在兒童主日學教小孩的老師,
夢見在天堂見到了他過去所教的學生,
在一次上課前的禱告,小孩信了耶穌。
在天堂,小孩走來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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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ending定格pose--我很喜歡這張側面拍攝的感覺,
可是...話說..大家都找不到我在哪?)
“What time i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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