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週油品事件持續發燒,也陸續出現專家評論,
其中一篇是刊登在蘋果的這篇評論:
棉籽油不是劣質油(周志輝)
文中寫到:
『根據2008年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資料,70公斤成年人每天口服約7mg的棉籽酚會抑制精子的生成。......目前市面上摻雜棉籽油的產品,均沒有驗出棉籽酚(偵測極限為1ppm),即使以含有1ppm來試算,要達到7mg棉籽酚的致毒劑量,每天至少也要食用7公斤或更多的油。』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8)
這不是甚麼賺錢的機會,
是為了地球盡一份力。
我承認自己有時候不夠節約,
對環境、對保育並不是一直非常關注的,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44)
寫標題的時候覺得中文很妙,
為甚麼要用"黑"這個顏色呢?
是因為像消失在黑洞不見了吧...
言歸正傳,
本來都不怎麼注意薪資明細的,
上星期突然發現,
原來我的宿舍費用在長久以來每個月都被多扣了100元,
後來根據我仔細的調查,
多扣的期間是從91年的8月到94年的7月,
雖然每月100不是甚麼大錢,
當然自己的權益還是要弄清楚,
去了醫院的出納組,
看起來數學不太好的出納先生打鍵盤按來按去算了很久,
總算好像願意承認是系統多扣了我的錢,
不過後面又說甚麼91年太久以前的錢,
已經超過甚麼五年的追訴期,
所以可能只能還我94年的部份,
回來不甘心不想呆呆的被唬,
還是請教了一下Google大神,果然甚麼都可以問到阿!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消滅時效到期並不表示請求權消滅,而是被請求者有抗辯權產生,所以就算過了時效,還是可以去要,如果對方不曉得主張時效抗辯,那還是可能要得回來,法院不會主動告知被告消滅時效已過。
宿舍費用應該是屬於租金吧....
我雖然行使了我的請求權,
但是看起來不太靈光的先生不只管錢,
還是知道甚麼法律的東西,
所以就要不回來了...
好吧,
花點小錢學教訓,
自己的權益還是要早點發現、早點發聲才行阿~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5)
小朋友的反應真的是太好玩了!
雖然說在團體中可能會互相影響,
一個起鬨,別的小朋友就跟著一起吵鬧,
可是四種反應真的還挺截然不同的呢!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9)
這是我們醫院每個員工的公文信箱接到的信件,
是疾病管制局在8/28發出的,
就像信件中所寫的,
是容易傳染的病毒,
但是早期發現與投藥就可以很有效避免演變成重症,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8)
是我消息太不靈通了嗎?
從2009年3月3日起,台灣護照持有人將可以免簽證入境英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而且愛爾蘭好像也有意要跟進對台免簽證呢!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50)
朋友轉寄的mail中看到的,
很經典又有趣的打油詩,
真的不是我要誇口,
台灣是世界有名吃的天堂,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9)
其實是還算不錯的觀察方向,
符合這七招的歡迎報名,哈!
----------------------------------------------------------------------------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82)
即使我想大聲或驕傲的說,
中文熱是風潮,
但毫無疑問的,
英文還是國際語言,
連公文都發下來說醫院裡要有18%的公務人員接受過相關的英文檢定,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1,758)
shen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