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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標題的時候覺得中文很妙,
為甚麼要用"黑"這個顏色呢?
是因為像消失在黑洞不見了吧...


言歸正傳,
本來都不怎麼注意薪資明細的,
上星期突然發現,
原來我的宿舍費用在長久以來每個月都被多扣了100元,
後來根據我仔細的調查,
多扣的期間是從91年的8月到94年的7月,
雖然每月100不是甚麼大錢,
當然自己的權益還是要弄清楚,


去了醫院的出納組,
看起來數學不太好的出納先生打鍵盤按來按去算了很久,
總算好像願意承認是系統多扣了我的錢,
不過後面又說甚麼91年太久以前的錢,
已經超過甚麼五年的追訴期,
所以可能只能還我94年的部份,


回來不甘心不想呆呆的被唬,
還是請教了一下Google大神,果然甚麼都可以問到阿!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消滅時效到期並不表示請求權消滅,而是被請求者有抗辯權產生,所以就算過了時效,還是可以去要,如果對方不曉得主張時效抗辯,那還是可能要得回來,法院不會主動告知被告消滅時效已過。


宿舍費用應該是屬於租金吧....

我雖然行使了我的請求權,
但是看起來不太靈光的先生不只管錢,
還是知道甚麼法律的東西,
所以就要不回來了...


好吧,
花點小錢學教訓,
自己的權益還是要早點發現、早點發聲才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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