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被害人於前臂靠手肘內側,
有不明三條紅色抓痕,
經不負責檢察官查證,
疑似與17日上午在待產室之婦女手指間距及粗細相符,
但加害人因時處於用力的非常時期,
當時的理智狀態不足以控制其行為;
又因被害人處於演唱會前夕的亢奮狀態,
刺激大腦神經,
促進交感神經興奮,
抑制疼痛感覺,
故至晚上演唱會後才發現,
已過追溯效期,
判 加害人非故意之傷害 無罪,
賜 被害人推拿軟膏一條,
以上。
宣。
威~武~
判 加害人非故意之傷害 無罪,
賜 被害人推拿軟膏一條,
以上。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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